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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

 更新时间:2008-6-5 12:03:35 点击: [收藏本页]

导论

1.两种自由主义观

  自由主义一词现在是以各种不同的含义使用着,而这些含义,除说明了它对新思想的开放性之外,几乎没有任何相似之处。这些新思想包含着一些同自由主义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所表示的本来含义截然相反的东西。本文只打算讨论该时期内一种以自由主义作为名称的政治理想的广泛潮流,它是这个时期指导着西欧和中欧发展的最具影响的思想力量之一。不过这个运动有两个不同的来源,形成了两种传统,它们虽然在不同程度上普遍地混合在一起,但相处的并不十分和谐,并且,若想理解自由主义运动的发展,必须对它们做明确的区分。

其中一个传统,要比“自由主义”这个名称古老得多,它可以追溯到古典时代,其近代形式则是形成于17世纪未和18世纪的英国辉格党的政治信条。它提供了一种19世纪欧洲大多数自由主义所追求的政治制度模式。受“法治政府”保护的大不列颠公民的个人自由,激励着大陆各国的自由主义运动;中世纪的大多数自由在这些国家已毁于绝对专制,而在英国却被保存下来。但是,欧洲大陆解释这些制度所依据的哲学传统,同在英国占上风的进化观大不相同,它是一种理性主义的或建构论的观点,要求根据理性原则对整个社会进行自觉的重建。这种态度首先是来自笛卡尔(也有英国的霍布斯)提出的新理性主义哲学,在18世纪通过法国启蒙运动的哲学家而影响大振。伏尔泰和卢梭是这一思想运动中最有影响的两个人物。这场运动在法国大革命达到高潮,欧洲大陆的或建构论的自由主义即来源于此。它的核心与英国传统不同,与其说是一种明确的政治学说,不如说是一种一般的思想态度,一种从一切偏见和没有理性根据的信念中解放出来的要求,它主张摆脱“教士和国王”的权威。它最好的表述大概是斯宾诺莎这句话:“所谓自由人,即只遵循理性指引生活的人。”

这两种为19世纪被称为自由主义的学说提供主要成分的思想路线,有着少数基本的共同主张,如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也有足够的一致看法,形成一种反对保守主义和威权主义观点的共同立场,从而表现为一个共同运动的组成部分。大多数自由主义的信奉者也会持有个人行动自由的信念,以及某种人人平等的信念,但是更为细致的审查会揭示出,这种一致部分而言只是字面上的,因为“自由”和“平等”这些关键词是在不同的含义上使用的。就更为古老的英国传统而言,在法律的保护下免受一切专横强制这个意义上的个人自由,是主要的价值,而在大陆传统那儿,由每个群体自己决定自己政府的形式,占据着最高的位置。这导致欧洲大陆的运动很早就同民主运动结合在一起,甚至两者成了一回事。但这种民主运动所关心的问题,和英国式的自由主义传统主要关心的问题,是有所不同的。

这些在19世纪开始为人们所知的自由主义思想,在其形成时期并没有被冠以这个名称。“liberal(自由主义的、自由主义者、自由党)”这个形容词逐渐获得其政治含义,是18世纪下半叶的事情,当时它被偶尔用在一些短语中,例如亚当·斯密所说的“平等、自由和公正的自由主义方案”(theliberalplanofequality,liberty,andjustice”)。然而,以自由主义命名的政治运动是在下个世纪才出现的,首先是西班牙自由党(partyofLiberales)在1812年使用了这个词,稍后法国一个政党也采用了这一名称。在英国,这个词有此用法,是在辉格党和激进党合并为一个政党的时候,这就是19世纪40年代初以后人们所知道的自由党。由于激进派主要是受我们所说的大陆传统的影响,因此英国的自由党甚至在其影响力最大的时候,也是以上述两种传统的混合为基础的。

鉴于这些事实,说“liberal”这个形容词仅仅是指两个不同传统中的一种,是会引起误解的。它有时是指“英国的”、“古典的”或“渐进的”自由主义类型,有时又是指“大陆的”或“建构论的”自由主义类型。在下面的历史叙述中,对这两种类型的自由主义都会有所叙述,不过由于只有前一种类型的自由主义发展出了明确的政治理论,因此以下的系统阐述只能以它作为重点。

这里还应指出,美国从未发展出同19世纪影响着大多数欧洲国家的自由主义运动类似的运动;在欧洲,这一运动和更为年轻的民族主义和社会主义运动相抗衡,其影响在1870年代达到高峰,此后缓慢衰落,但是直到1914年,它仍然决定着公共生活的气氛。美国不存在类似运动的主要原因是,欧洲自由主义的主要抱负,在美国的制度建立之初,便大体上已经体现在这些制度之中,另一方面也是因为那里政党的发展不利于以意识形态为基础的政党的成长。当然,欧洲人称为或习惯上称为“自由派”的,在今天的美国被不无道理地称为“保守派”,而最近“自由派”这个称呼,在美国则是用来指那些在欧洲会被称为社会主义的现象。不过同样真实的是,即使目前采用“liberal”这个称呼的欧洲政党,也没有一个是服膺于19世纪自由主义原则的。 

历史

 

2.古典时代和中世纪的根源

被老辉格党用来形成其进化的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有着一段漫长的历史。对于构想这些原则的18世纪思想家来说,古典时代和某些在英国没有因绝对君权而遭消灭的中世纪传统,当然对他们大有助益。

最先明确表达个人自由理想的是古希腊人,特别是公元前5世纪和4世纪的雅典人。19世纪有些作家否认古人知道近代意义上的个人自由,由下述情况可知,这种否认是不能成立的:当雅典的将军在远征西西里处境极端危难之时,他让士兵们牢记,他们正在为一个使他们“不受限制地决定自已喜欢的生活”的国家而战。他们的自由观是法治的自由观,或如流行的话语所说,是一种尊法律为王的状态。在古典时代的早期,它在isonomia(法律面前平等)这种说法中得到了表达,亚里士多德虽然没有用过这个旧名称,他却对此有清楚的表述。这种法律包括保护公民的私人领域不受国家侵害,并且已达到了这样的程度:即使在“三十人暴政”(ThirtyTyrants)时期,雅典的公民只要呆在家里,他便有绝对的安全。在克里特岛,甚至有记载(由埃福罗斯所记,斯特拉博引用过)说,由于自由被视为国家的最高利益,因此政权“要特别保障有产者的财产,而在奴役状态下,一切都属于统治者而不是被统治者。”在雅典,公民大会修改法律的权力受到严格的限制,尽管我们发现了这种大会拒绝受不得随意采取行动的既定法律约束的最早迹象。尤其是通过斯多噶哲学家,这种自由观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他们主张一切政府权力都应受到限制的自然法观念,以及自然法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将这一自由理念扩大到了城邦国家的范围之外。

这些希腊人的自由理想,主要是通过罗马作家的作品传到了近代。他们中间最重要、大概也是比任何其他人都更大地激发了近代之初那些观念复兴的人物,是西塞罗。不过至少史学家李维和马克·奥勒利乌斯皇帝也应包括在这批人中间,在近代自由主义开始发展时,16和17世纪的思想家主要就是从他们那里吸收思想资源的。此外,罗马人至少也留给了欧洲大陆一套高度个人主义的私法,它以十分严格的私有财产观念为核心。由于这种法律,直到查士丁尼下令编纂法典之前,立法领域很少受到干涉,因此法律更多地被看作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而不是这种权力的行使。

近代早期也能够从法治下的自由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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